









销售“串货”小灵通,未告知须双倍赔偿 |
案情:2007年洪先生来到某通讯公司购买了一部小灵通。后因该机出现无信号、无法拨打等问题,洪先生将该机送至生产厂家的维修中心维修,检验人员认定该机为“串货”,不修。洪先生调查得知,该小灵通是禁止在北京市销售的外地小灵通,即“串货”,其在北京不享受“三包”服务。洪先生认为通讯公司存在欺诈行为,遂起诉至法院,要求通讯公司双倍赔偿。 最终,通州法院判决,通讯公司返还洪先生购机款,并赔偿洪先生一倍价款。 评论: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小灵通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应如实告知,并保证该机具备使用性能及享受售后服务。通讯公司出售给洪先生的小灵通属国家明确规定的应履行“三包”义务的移动电话机,通讯公司明知该小灵通属于禁止在北京市销售的“串货” 小灵通,且在北京无法正常享受“三包”服务,而故意向洪先生隐瞒,构成欺诈,应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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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07年11月27日 |
| Tags:民事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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