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讼费用交纳标准 |
一、案件受理费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总额不超过1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1万元的,超过部分按1%收取。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3、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没有争议金额的每件交纳10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4、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50元。 5、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纳30元。 6、专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纳400元。 7、除有财产争议的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8、破产案件,按照破产企业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算,减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 9、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 10、财产案件,按下表计算交纳受理费 级数 标的额级距 费率% 速算增加额 应收额 1 1000元以下 50 2 超千元至5万元 4 10 3 超5万元至10万元 3 510 4 超10万元至20万元 2 1510 5 超20万元至50万元 1.5 2510 6 超50万元至100万元 1 5010 7 100万元以上 0.5 10010 二、申请诉讼保全措施,按以下标准交纳保全费 1、申请诉讼保全措施,按下表计算交纳保全费: 级数 标的额级距 费率% 速算增加额 应收额 1 满1000元 30 2 超千元至10万元 1 20 3 10万元以上 0.5 520 2、海事海商案件,申请扣押船舶的,每件交纳1千元至5千元;申请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500元;申请留置货物,燃料的,每件交纳500元;申请船东责任限限制的,按申请限制数额的0.1%交纳,但最低不少于500元。 3、申请支付令的,每件交纳申请费100元。 4、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申请费100元。 三、其他诉讼费用 1、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依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交纳。 2、复制本案有关材料或法律文书,按实际成本收费。 3、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所支出的费用,按实际支出收取。 4、先予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按实际支出收取。 5、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法院规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费、食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法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决定。 6、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由人民法院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决定当事人应当交纳的金额。 四、执行案件收费标准 执行金额或价额在1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0.1%交纳。 |
|
更新日期:2007年11月27日 |
| Tags:诉讼费标准 |
| [推荐] [收藏本页]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 [关闭窗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