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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
支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1)表明“支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字。
支票上未记载上述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此外,签发支票应使用碳素墨水或黑墨水填写(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更新日期:2007年11月27日
Tags:
金融保险
支票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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