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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讯

如何设立中外合作企业


设立合作企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申查批准
设立合作企业属于下列情形的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一)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审批的投资限额以内的;
(二)自筹资金并且不需要国家平衡建设﹑生产条件的;
(三)产品出口不需要领取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发放的出口配额﹑许可证或者虽需要领取但在报送项目建议书前已征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
(四)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的其他情形的
设立合作企业应当由中国合作者向审查批准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一)设立合作企业的项目建设书并附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二)合作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三)由合作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署的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
(四)合作各方的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证明﹑资信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外国合作者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供有关其身份﹑履历和资信情况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合作各方协商确定的合作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
(六)审查批准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收到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45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审查批准机关认为报送的文件不全或者有不当之处的有权要求合作各方在指定期间内补全或者修正
国务院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合作企业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颁发批准证书并自批准之日起30天内将有关批准文件报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批准设立的合作企业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成立
  更新日期:2007年11月27日

Tags:中外合作企业 对外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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