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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协议转让在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权案
案情摘要
:
浙江省慈溪市石湫头砖瓦厂(以下简称“砖瓦厂”)系原地方国营慈溪砖瓦厂转制而来,于1999年1月18日经慈溪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成立,企业性质为股份合作制。股东由原、被告及案外人陈梅春、陈立国共21人组成,其中案外人陈立国非原地方国营慈溪砖瓦厂及砖瓦厂职工,其余均为原地方国营慈溪砖瓦厂及砖瓦厂职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为被告岑春林,注册资本201万元。全体股东以从原地方国营慈溪砖瓦厂转制买入的土地、房屋折价及现金出资。1999年12月15日,被告岑春林书面通知全体股东,在同月17日晚6时召开股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第九条第一款
裁判要旨
:
原告与各被告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意思表示自愿真实,符合企业章程规定的转让条件,双方各自达成的股权转让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按约履行...
更新日期:2007年11月27日
Tags:
股权转让
企业股份
协议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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