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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不正当竞争案
案情摘要
:
1999年6月28日,被告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在宜昌日报第四版整版刊登启事,题为“热烈祝贺宜昌涉外经济律师事务所成立二十周年,暨更名为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该启事对普济律师事务所的历史渊源、发展成就及人员组成、学历程度进行了介绍。五原告认为上述内容颇有不实,被告搞不正当竞争,遂向宜昌市司法局进行投诉。同时向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
裁判要旨
:
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根据情况可在履行有关手续后适当延长审限。五原告以一审法院审案历时过长而认为一审程序违法依据不足。五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争议业经双方的主管部门宜昌市司法局多次出面协调处理,该局为此已做了大量工作,并提请湖北省司法厅裁处,湖北省司法厅已复函认为被告的行为“尚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在此情况下,双方当事人的争议,仍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为宜。况且,律师事务所不完全等同于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经营单位。目前,将律师事务所之间发生的不正当竞争争议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范围尚无依据...
更新日期:2007年11月27日
Tags:
律师事务所
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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