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1996年11月,东锅公司的股票准备上市期间,时任东锅公司主要领导人的被告人江仲生、马一中、何允明和程兆峰商议决定将公司未发行完的股票出卖后,每股交回2.2元股本金,把其余的差价款私分,由被告人何允明、程兆峰具体经办。尔后,被告人程兆峰从董事会秘书贺建强处取出股票共30万股,与何允明到成都市,以1∶7的价格卖给北京天龙股份有限公司,获款人民币210万元。2名被告人化名“董戈埃”、“董戈笔”、“董戈第”、“董戈西”和“奚体依”、“奚体而”、“奚体山”、“奚体四”存入银行,存折由程兆峰保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