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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案--共同故意伤害犯罪中如何判定实行过限行为
案情摘要
:
2003年,王兴佰与逄孝先各自承包了本村沙地售沙。王兴佰因逄孝先卖沙价格较低影响自己沙地的经营,即预谋找人教训逄孝先。2003年10月8日16时许,王兴佰得知逄孝先与妻子在地里干活,即纠集了韩涛(案发时16周岁)、王永央及崔某、肖某、冯某等人。在地头树林内,王兴佰将准备好的4根铁管分给王永央等人,并指认了逄孝先。韩涛、王永央与崔某、肖某、冯某等人即冲入田地殴打逄孝先。期间,韩涛掏出随身携带的尖刀捅刺逄孝先腿部数刀,致其双下肢多处锐器创伤致失血性休克死亡。王永央看到韩涛捅刺被害人并未制止,后与韩涛
法 律 点
:
共同故意伤害犯罪中如何判定实行过限行为
法律依据
: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裁判要旨
:
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兴佰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处被告人韩涛有期徒刑十二年;判处被告人王永央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更新日期:2007年11月27日
Tags:
故意伤害
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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