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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案--盗窃定期存单从银行冒名取款的行为如何定性
案情摘要
:
被告人张泽容利用在其舅舅刘德彬家当保姆机会,偷配了刘家大门和铁门的钥匙。2004年2月的一天,张泽容趁刘家无人之机,使用其私配的钥匙进入刘家,将刘德彬的一张15万元的定期存折和刘德彬的身份证复印件盗走。后张泽容将取得存折等情况告知了被告人屈自强并让屈帮忙取钱,二人约定取出钱来后均分,屈表示同意。因为领取大额定期存单需要存款人和取款人的身份证,张泽容便找人伪造了印有屈自强照片、名为漆荣的取款人身份证和刘德彬的身份证
法 律 点
:
盗窃定期存单从银行冒名取款的行为如何定性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十三条
裁判要旨
:
上诉人张泽容和原审被告人屈自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对于上诉人张泽容辩称其具有自首情节、原判量刑过重的辩解意见,经审理认为,该案系上诉人张泽容将存单和刘德彬的身份证复印件成功盗窃后,再和屈自强策划将钱取到手。案发后,张泽容有多次投案自首的机会,但其均未把握,现辩称其与屈自强商量过一起投案,无证据证实,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更新日期:2007年11月27日
Tags:
盗窃案
冒名取款
盗窃存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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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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