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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行为特征、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关系的认定


案情摘要
  2002年3月,田洋公司、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谭伟棠,在研制生产复合食品添加剂的过程中,为了使生产的复合食品添加剂颜色更加鲜艳,更加畅销,指使其公司职员被告人冯永华购买化工色素。在被告人冯永华购得化工原料油溶黄、油溶红之后,被告人谭伟棠身为产品的研制者,在没有对新加入到食品添加剂的成分进行安全检测和申请批准使用的情况下,就将油溶黄、油溶红作为配料加入到食品添加剂当中,生产出田洋牌“辣椒红一号” 复合食品添加剂。
法 律 点
涉案产品是否合格的问题、被告人主观上是否明知是伪劣产品等关于犯罪的主观要件、被告人的行为是否符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行为特征、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关系的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
《食品卫生法》第九条
裁判要旨
  被告人谭伟棠、冯永华作为田洋公司和服务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无视国家法律,在田洋公司和服务公司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过程中,决定并实施掺入化工色素油溶黄、油溶红的掺杂、掺假行为,生产并销售涉案的伪劣食品添加剂,销售金额达人民币400多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谭伟棠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冯永华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可对被告人冯永华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伟棠、冯永华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更新日期:2007年11月27日

Tags: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行政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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