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被告服装技校系1978年经原天津市劳动局批准成立的技工学校,后变更为现校名。1991年原告杨宝玺报考服装技校并被录取,1994年全部课程学习成绩合格后毕业,但服装技校未向杨宝玺本人颁发毕业证书。2002年2月,原隶属于中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服装技校划转回归第三人纺织集团管理。2004年6月2日,杨宝玺向服装技校提出补发毕业证书的要求,服装技校仅向杨宝玺出具了学历证明,未按杨宝玺的要求向其补发毕业证书。 法律依据: 《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 审判指导与参考 裁判标题: XX诉XX学校拒绝颁发毕业证案 书本名称: 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2005年第4集)(总第16集) 审判字号: 裁判文书: 点击浏览案例正文内容 审判时间: 二○○五年三月九日 审理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 该单位黄页介绍 审理法官: 案例: | 黄页: 法院案由: 诉教育行政管理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法定职责 案情摘要: 被告服装技校系1978年经原天津市劳动局批准成立的技工学校,后变更为现校名。1991年原告杨宝玺报考服装技校并被录取,1994年全部课程学习成绩合格后毕业,但服装技校未向杨宝玺本人颁发毕业证书。2002年2月,原隶属于中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服装技校划转回归第三人纺织集团管理。2004年6月2日,杨宝玺向服装技校提出补发毕业证书的要求,服装技校仅向杨宝玺出具了学历证明,未按杨宝玺的要求向其补发毕业证书。 法律依据:在线查询法规 《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 裁判要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