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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治安处罚显失公正案
案情摘要
:
被上诉人作为治安违法案件的受害人,认为被上诉人减轻原来对被处罚人的治安行政处罚不正确。法院依法进行变更。
法 律 点
:
1、对几项有联系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起诉的法院是否可以合并审理?
2、被处罚行为的受害人是否可以对行政处罚提起诉讼?
3、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法院是否可以直接变更?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86年) 第22条
裁判要旨
:
上诉人董焕芝、范志华、陈宝运的行为虽系因民事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被上诉人骆淑芬的做法也有不妥之处。但上诉人董焕芝、陈宝运、范志华三人共同殴打被上诉人骆淑芬致伤;上诉人范志华用专指妇女生理特征的极其污秽下流的语言当众公然侮辱被上诉人骆淑芬,情节比较恶劣,后果比较严重,社会影响极坏。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确认上诉人天津市公安局对上诉人范志华、董焕芝的罚款处罚显失公正,并无不当。
更新日期:2007年11月27日
Tags:
治安处罚
治安违法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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