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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再审案


案情摘要
  原告以其为甲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长,公司其他董事违反股东会关于董事长由原告方指派的董事担任的决议,选举乙担任董事长,并由被告作出变更登记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公司变更核准通知书。法院判决维持被告所做的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第六十一条第(一)项
裁判要旨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规则,公司章程系由公司股东制定,并对股东具有约束力,股东依章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淮信房地产公司1999年8月24日的股东会决议,确定由殷林指派的董事担任董事长,此决议与公司《章程》所确定的选举董事长办法相悖。要达到此决议的目的,应先修改章程中关于董事长产生办法,而公司未能依程序提交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报请登记机关备案,所以该决议虽随同其他材料报给登记机关,仍然不能以此对抗《章程》关于董事长产生办法的规定,上诉人认为只要股东会作出决议,并报登记机关,在实质要件上完全具有修改章程的法律效力,依据不足。选举和更换董事是股东会的职权,而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上诉人对2000年3月13日的股东会决议,未能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股东会记录,且董事的变动未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所以认为该决议合法有效的观点,本院不予认可。经淮信房地产公司申请,并提交了合乎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材料,被上诉人履行其法定义务,作出由殷林变更为郭军为法定代表人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并无不当。
  更新日期:2007年11月27日

Tags:工商行政登记 行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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