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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XX与XX市劳动局退休审批具体行政行为案


 王文娟于1979年12月调入浙江茶叶进出口公司第二茶厂(原为绍兴茶厂)工作。自1984年起先后在教育科、财务科、行政基建科等管理岗位工作。1995年9月29日王文娟与厂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工作岗位为管理岗位。1996年2月,在王文娟年满50周岁时,本人作出了按干部年龄退休的选择。嗣后,王文娟继续在行政基建科工作。1997年4月厂方因故调离王文娟去车间工作,王文娟坚持要在管理岗位工作,厂方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双方遂形成劳动争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第1目、第2目

裁判要旨
  王文娟自1984年至1999年6月连续在浙江茶叶进出口公司第二茶厂的管理岗位工作,事实清楚,证据充分。1996年2月,王文娟在满五十周岁时,作出了按干部年龄退休的选择,且工作至1999年6月,其在管理岗位连续工作的年限及本人作出的选择等,均符合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劳动部劳部发(95)309号、浙劳政(1995)103号、浙劳政(1996)70号等文件中规定的按干部年龄退休的条件。原审判决认定王文娟自1996年以后一直未被该厂继续聘用为管理人员,其在管理岗位上工作时间不符合浙江省劳动厅1995浙劳政第103号文件中选择按干部(技术)人员退休年龄的条件,属认定事实错误,应予纠正。
  更新日期:2007年11月27日

Tags:劳动局 劳动合同 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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