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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强制拆迁房屋纠纷再审案--不能仅因强拆行为中的公告存在瑕疵而否定整个强拆行为的合法性


1993年贵州汉方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汉方公司)经贵阳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在贵阳市省府北街及其相邻地段修建商住楼。1995年6月该公司在拆迁处获拆迁许可证。在修建地段,因涉及于栖楚的私房拆迁,在住房安置问题上,汉方公司与于栖楚未能协商达成一致,汉方公司遂向管理局申请裁决。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4条、第1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2条第1款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6条第(2)项、第76条

裁判要旨
  汉方房开公司依据房管局作出的(1996)筑迁裁字第9号裁决书,对未在裁决作出的拆迁期限内搬迁的被拆迁入于栖楚的房屋,申请强制拆迁是正当合法的。按报批程序,该申请先后经拆迁处、房管局审查,并上报贵阳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对于栖楚位于省府北街的房屋进行强制拆迁,依照国务院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4条、第15条的规定,贵阳市人民政府有权作出责令限期拆迁的决定,其所作决定具有法律效力。

  更新日期:2007年11月27日

Tags:强制拆迁 房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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