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奥委会诉金味食品公司侵权案 |
上诉人汕头市金味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简称金味食品公司)因侵犯奥林匹克五环标志专用权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8)一中知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金味食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庄坤平,委托代理人吕满嵩,赵剑平和被上诉人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简称中国奥委会)的原委托代理人魏雪平,岳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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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07年11月27日 |
| Tags:商标侵权 知识产权 公司侵权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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